1、 组织的边界
组织应界定其组织边界。组织可以拥有一个或多个设施。设施层次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或移除可能发生在一个或多个温室气体源或汇。
组织应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对设施层次上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进行合并:
A) 基于控制权:对组织能从财务或运营方面予以控制的设施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和/或移除进行计算。
b)基于股权比例:对组织各设施温室气体排放和/或移除按组织所有权的份额进行计算。合并方式应与温室气体清单的预期用途一致。
注 1:一个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的计算,是将设施层次上的温室气体源和汇量化后累加得来的。
注 2:一个时期内的温室气体汇可能在另一个时期内成为温室气体源,反之亦然。当一个设施处于多个组织拥有或控制之下时,这些组织应该对该设施采用相同的合并方法。组织应记录并报告适用的整合方法。
2、 报告边界
1) 建立报告边界
组织应确定报告边界并建立文件,包括识别与组织运行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
2)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
组织应对 CO2、CH4, N2O、NF3、 SF6和其他适当的 GHG 组(HFCs、PFCs,等)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量化,单位为吨 CO2e。组织应对温室气体移除进行量化。
3) 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组织应应用并建立一个程序,以确定将哪些间接排放纳入温室气体清单。
作为这一程序的一部分,组织应根据温室气体清单的预期用途,确定并解释其预先确定间接排放的重要性标准。
无论预期用途是什么,都不应使用标准排除大量间接排放或逃避合规义务。
使用这些标准,组织应识别和评估以选择其重要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组织应量化并报告这些重大排放。
排除重大间接排放应合理。
评估重要性的标准可能包括排放的量级、对源/汇的影响程度、获取信息的途径和相关数据的准确性(组织和监测的复杂性)。
评估重要性的标准可定期修订。
组织应保留有关修订的文件信息。
4) 清单类别
温室气体排放应在组织层面上汇总为以下类别
a) 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
b) 输入能源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c) 运输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d) 组织使用产品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e) 与使用本组织产品相关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f) 其他来源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在每一类别中,应将非生物排放、生物人为排放物以及生物非人为排放物分别量化。组织应分别对设施层次的温室气体排放做记录。应进一步细分为与上述类别一致的子类别。